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2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嘉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嘉祥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 │編號│物品 │備註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餘淨重1.4181公克、0.3321公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