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原簡字第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原簡字第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冠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冠宏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冠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3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林冠宏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犯竊盜罪之刑事前案紀錄,詎絲毫未見悔悟,猶未戒慎約束自己之行為,復犯本案之3次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應予非難;併斟酌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參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且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竊盜犯行而獲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於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前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行竊時間(民國)│     竊  得  財  物     │
│    │              ├────┬──┬────┤
│    │              │ 名  稱 │數量│ 價  值 │
│    │              │        │    │(新臺幣)│
├──┼───────┼────┼──┼────┤
│ 一 │106年12月21日 │三角形壽│ 2個│    56元│
│    │18時58分      │喜燒飯糰│    │        │
│    │              ├────┼──┼────┤
│    │              │行動電源│ 1個│   899元│
├──┼───────┼────┼──┼────┤
│ 二 │106年12月24日 │耳機    │ 1對│   428元│
│    │17時30分      ├────┼──┼────┤
│    │              │來一客  │ 3碗│    75元│
│    │              │泡麵    │    │        │
├──┼───────┼────┼──┼────┤
│ 三 │107年1月2日   │飲料    │ 2瓶│    60元│
│    │7時12分       ├────┼──┼────┤
│    │              │巧克力  │ 1條│    39元│
│    │              ├────┼──┼────┤
│    │              │行動電源│ 2個│ 1,398元│
├──┼───────┴────┴──┴────┤
│備註│財物損失總計:2,955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原簡字第1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