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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一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一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七行「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某日」更正為「九十年一月二日或前三日內某時」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一一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