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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七七О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七七О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再者,被告曾於八十九年間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經送監執行後,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
下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七七О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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