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交簡字第70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新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交簡字第70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3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增列「被告於中華民國91年間曾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罰金21,000元確定並繳清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公共危險罪,量刑自不宜從輕」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交簡字第70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