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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4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4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
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
下罰金。(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40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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