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交簡字第3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交簡字第39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弄3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甲○○」之後增載「曾因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偽造文書及偽造署押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6月、4月、3月確定後,定執行刑3年10月,並於民國(下同)89年6月17日入監服刑,於93年3月12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又」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合成麻醉藥品、偽造文書及偽造署押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6月、4月、3月確定後,定執行刑3年10月,並於93年3月12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一件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