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3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3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爰審酌被告係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應教育召集之義務,且其戶籍遷徒或居住址變更時,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2款、第15條之規定,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被告居住處所遷移,竟無故不依規定向主管單位申報,致使前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妨害國家後備軍人動員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行為自有可議,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