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362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3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爰審酌被告係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應教育召集之義務,且其戶籍遷徒或居住址變更時,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2款、第15條之規定,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被告居住處所遷移,竟無故不依規定向主管單位申報,致使前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妨害國家後備軍人動員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行為自有可議,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36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