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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22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2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酒精燈壹組、鋁鉑紙貳張、紙吸管伍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係中度精神障礙病患,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有本院96 年度中簡字第507號刑事簡易判決查詢1份在卷可憑,在犯行當時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應顯著降低,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與累犯加重其刑之情形,先加後減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225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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