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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救字第6號

聲請人
夏興國
相對人
陳順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即本院100年度豐小字第418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相關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醫療者清寒者清寒證明書、現無工作證明、台中市急難救助申請書、臺中縣公庫專戶存款支票、電腦託收票據收據影本等件為證。本院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訴訟救助之情形,且聲請人所提起之損害賠償等訴,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既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且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乃屬當然。惟本件尚無依法律規定為聲請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情形,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救字第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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