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八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一八三號
- 原告
- 乙○○
- 送達代收人
- 陳靜慧
- 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成德
- 訴訟代理人
- 邱宏智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稱:訴外人趙淑媛前向新偕中建設公司 (下稱新偕中公司)買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並由新階中公司提供新臺幣 (下同)二十九萬元之無息貸款,並以系爭不動產,擔保訴外人趙淑媛對新階中公司負借款債務,為新階中公司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 (下稱系爭抵押權)。嗣新階中公司將對訴外人趙淑媛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被告公司,其後,訴外人趙淑媛已將清償其對於被告所負之抵押債務,原告於民國 (下同)八十五年十一月間再向訴外人趙淑媛買受系爭不動產,惟原告發現系爭抵押權登記未塗銷,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消滅,系爭抵押權,亦已不存在,原告自得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此求為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又原告於起訴前,已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訴外人伍振益。
二、被告抗辯略稱:原告及訴外人趙淑媛並未清償系爭抵押債務,新階中公司於八十餘年間發生財務危機,至九十一年間始向經濟部辦理停業,員工因未領薪資遂相繼離職,相關文件未能妥善保存,該公司已積欠銀行甚多款項,即使當時對債務人催討,對於新階中公司亦無實益,故被告未能保管有關債權之文件,不能歸責於被告。若系爭抵押債務早已清償,抵押人自得於取得清償證明後立即辦理塗銷手續,乃抵押人被告公司停業數年後方提起塗銷登記之訴,顯與常理不合,原告顯係利用被告前曾停業之機會,不履行債務,以圖取得不當利益。
參、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趙淑媛前向新偕中公司買受系爭不動產,並由新階中公司提供二十九萬元之無息貸款,並以系爭不動產,擔保訴外人趙淑媛對新階中公司負借款債務,為新階中公司設定系爭抵押權,嗣新階中公司將對訴外人趙淑媛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被告公司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並有買賣契約書附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實。
三、按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係抵押權擔保債務之債務人本於原因關係對於登記抵押權人之權利,或係所有權人本於所有權之排除侵害請求權對於登記抵押權人之權利,此參照民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所定:「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規定可知。惟如原非抵押權設定契約之債務人,僅因受讓抵押物而成為抵押物所有人之情形,抵押物所有人既非原因關係之債務人,其對於抵押權人僅有主張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之權利,此項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與所有權不能分離,若該抵押物所有人於起訴前即已將抵押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其對於抵押權人既無本於原因關係之請求權存在,亦無主張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之餘地,當無對抵押權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權利。本件原告並非系爭抵押權所由生之原因關係之債務人,且於起訴前即已將系爭不動產移轉與訴外人伍振益,為原告所自認,參照上開說明,其對於被告並無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權利。從而,原告本於塗銷抵押權登記請求權,求為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 地│收件日期│他項權利部│權利價值:│登記日期 │清償日期 │ │ │ │登記次序 │新臺幣\元│ │ │ ├──────┼────┼─────┼─────┼─────┼─────┤ │臺中縣潭子鄉│八十四年│四 │二十九萬元│民國八十四│民國八十五│ │頭家厝段二五│十一月二│ │ │年十二月六│年十二月一│ │之二0地號土│十四日 │ │ │日 │日 │ │地所有權應有│ │ │ │ │ │ │範圍一萬分之│ │ │ │ │ │ │二九 │ │ │ │ │ │ └──────┴────┴─────┴─────┴─────┴─────┘ ┌──────┬────┬─────┬─────┬─────┬─────┐ │建 物│收件日期│他項權利部│權利價值:│登記日期 │清償日期 │ │ │ │登記次序 │新臺幣\元│ │ │ ├──────┼────┼─────┼─────┼─────┼─────┤ │臺中縣潭子鄉│民國八十│四 │二十九萬元│民國八十四│民國八十五│ │頭家厝段五七│四年十一│ │ │年十二月六│年十二月一│ │0六建號建物│月二十四│ │ │日 │日 │ │所有權全部( │日 │ │ │ │ │ │合共同使用部│ │ │ │ │ │ │分之應有部分│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