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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4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榮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郭秀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40元(公告土地現值1,400 元×拆除地上物之土地面積3 平方公尺=4,200 元,扣除附帶請求不當得利,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部分,不當得利金額為6,840 元,故合計為11,040元〈計算式:4200+6840=1104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4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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