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4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榮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郭秀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40元(公告土地現值1,400 元×拆除地上物之土地面積3 平方公尺=4,200 元,扣除附帶請求不當得利,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部分,不當得利金額為6,840 元,故合計為11,040元〈計算式:4200+6840=1104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