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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2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2號

原告
謝清彥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代 表 人 黃敬謀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日以108 年度救字第5裁定駁回,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2月18日以108年度抗字第8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法補繳本件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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