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志強先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 98年度花簡字第847號、第839號、100年度玉簡字第 3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