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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湯國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秀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秀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秀妹先後因傷害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花簡字第769號、100年度花簡字第60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國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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