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世文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世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 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潘世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390號、100年度訴字第17號、易字第82號、訴字第165號、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參。經核本案附表所示之數罪均符合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是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建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