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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8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梁昭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86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雅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254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李雅蕙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肆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參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李雅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以100年度花簡字第5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4 月16日執行完畢。詎猶不悔改,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起訴書誤載為第1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 年7、8月間,在花蓮縣吉安鄉福興村附近某加油站,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真真」之女子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504公克)及殘渣袋3只(起訴書誤載為5 包)後而持有之。嗣經警循線持搜索票於101 年10月4日上午9時21分許,在李雅蕙花蓮縣吉安鄉○○路0段0巷0號住處搜索,查獲上開物品,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被告李雅蕙本案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雅蕙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關於經警當場查獲前揭諸物一節,並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六(花蓮)海巡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等附卷及該等物品扣案可參。其中白色粉末1 包為海洛因,編號2至4之塑膠袋上存有海洛因殘渣,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 年11月9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101年12月7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附之鑑定書2份存卷可考,足見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查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程序,並經判處刑罰,明知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涉刑責,仍不知悔改,惟念其坦承犯行,及持有毒品數量不多,犯罪所生危害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4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3只,乃屬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其他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要與持有毒品之事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8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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