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61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宋聖德
- 選任辯護人
- 俞建界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聖德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宋聖德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而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8日訊問後,認為依卷存證據所示,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長期在外打工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而於斯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茲經本院於 101年11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