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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玉易字第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劉柏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玉易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振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333號),因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情形,本院改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 3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前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高振盛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然被害人蘇秀貞係被告之母,此據被告於本院調查時陳明屬實,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頁),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所竊之發電機,為被害人蘇秀貞所出資購買乙節,業據被害人蘇秀貞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見本院 101年2月1日調查筆錄),況證人高榮貴於本院調查時亦具結證稱系爭發電機是被害人蘇秀貞所出資購買等語(見本院 101年2月1日調查筆錄),顯見被告所竊之系爭發電機為被害人蘇秀貞所有,並非被害人蘇秀貞與高榮貴共有無訛。查被害人蘇秀貞迭於警詢、偵查中均表明不願意對被告提起竊盜告訴(見警局100年10月12日調查筆錄與偵卷第14 頁),是就被告涉犯之親屬間竊盜案件,自屬未經合法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柏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玉易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