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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明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明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明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及98年5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合計刑期6年2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游明仁前於96年至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4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96 年度易字第4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97年度訴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均確定在案,復經本院以97 年度聲字第3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其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8月、97年度訴字第10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97年度訴字第9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97年度花簡字第95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1月15日,亦均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 98年度聲字第2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97 年2月21日送監執行,上開各案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58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3年3月1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3 年2月1日,此有前開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建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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