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7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昱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昱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昱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1 年度花簡字第389 號、101 年度訴字第202 號、101 年度花交訴第3 號、101 年度訴字第190 號刑事判決各1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刑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