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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康敏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9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俊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乙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俊穎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俊穎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前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0年9月12日,而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0年9月12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確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2項             │條第2項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6月22日22時20分│100年9月1日12時20分 │
│                │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
│                │某時                │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78│署100年度毒偵字第549│
│                │號                  │號                  │
├───┬────┼──────────┼──────────┤
│最  後│法    院│      本院          │       本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0年度花簡字第563號│100年度花簡字第817號│
│      ├────┼──────────┼──────────┤
│      │判決日期│   100.08.18        │   100.12.19        │
├───┼────┼──────────┼──────────┤
│確  定│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0.09.12       │    101.01.30       │
├───┴────┼──────────┼──────────┤
│ 備          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0年度執緝字第533│署101年度執字第315號│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