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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簡字第31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吳育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花簡字第312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仁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6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仁貴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後餘重共貳點陸陸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外包裝袋伍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詹仁貴前因販賣毒品、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19 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0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民國96年6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0年6月12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88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8年7月13 日停止戒治處分出監,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2月25日某時,在花蓮縣花蓮市長頸鹿遊樂場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吸食器,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101年2月25日14時30 分許前往花蓮縣花蓮市○○○街66巷5號5樓5之9室執行搜索時,詹仁貴在場,經警得其同意對其執行搜索,於其身上扣得甲基安非他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安非他命)5包(毛重分別為0.39公克、1.0078公克、0.3913公克、0.506公克、0.407 公克,總計2.7021公克,驗後餘重共2.6604公克),並於同日16 時55 分許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

(一)被告詹仁貴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影本、勘察採證同意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影本。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四)扣案甲基安非他命5包。

(五)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年4月6日慈大藥字第101040601號函及所附鑑定書。

(六)照片。

(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有前所述之前科素行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次施用毒品,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本件施用毒品之手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 包(毛重分別為0.39公克、1.0078公克、0.3913公克、0.506公克、0.407公克,總計2.7021公克,驗後餘重共2.660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上開毒品外包裝袋5 個,係被告所有用於包裹第二級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藉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簡字第31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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