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簡字第66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花簡字第6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振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振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9 、10行之「安非他命」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並增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