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慶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慶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慶潭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 101年度易字第160號、101年度易字第 35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本件定執行刑與新修正部分無涉,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