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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顏維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26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德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4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理由欄等均記載本件係以裁定為之,惟原本及正本標題欄內卻記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顯然係誤寫,爰裁定將該錯誤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2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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