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慶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慶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慶潭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 101年度易字第160號、101年度易字第 35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本件定執行刑與新修正部分無涉,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