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繼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繼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繼勇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三、查本件受刑人潘繼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玆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2、3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開說明,於所裁定之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前,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即屬尚未執行完畢,而已執行部分,自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102.1.28(聲請書誤載│102.1.24(聲請書誤載│102.1.25至102.1.30(│ │ 犯 罪 日 期 │為101.11.7,應予更正│為101.10.10,應予更 │聲請書誤載101.11.05 │ │ │) │正) │,應予更正)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860號 │第4926號等 │第4926號等 │ │ │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花簡字第409號│103年度易字第64號 │103年度易字第64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2.12.23 │103.06.06 │103.06.06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花簡字第409號│103年度易字第64號 │103年度易字第64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3.01.21 │103.07.07 │103.07.07 │ │ │確定日期│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58號 │ │備 註│第408號(執畢)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