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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敬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67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繼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繼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繼勇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三、查本件受刑人潘繼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玆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2、3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開說明,於所裁定之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前,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即屬尚未執行完畢,而已執行部分,自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102.1.28(聲請書誤載│102.1.24(聲請書誤載│102.1.25至102.1.30(│
│ 犯  罪  日  期 │為101.11.7,應予更正│為101.10.10,應予更 │聲請書誤載101.11.05 │
│                │)                  │正)                │,應予更正)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860號            │第4926號等          │第4926號等          │
│                │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花簡字第409號│103年度易字第64號   │103年度易字第64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2.12.23           │103.06.06           │103.06.06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花簡字第409號│103年度易字第64號   │103年度易字第64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3.01.21           │103.07.07           │103.07.07           │
│      │確定日期│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58號               │
│備            註│第408號(執畢)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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