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5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季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榮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榮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1號、102年度易字第32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罪,係得受易科罰金宣告之罪,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3罪,向本院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刑事執行意見狀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本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季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書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8月5日中午12時許 │102年8月5日中午12時許 │102年5月20日凌晨2時24 │
│          │                      │                      │分許                  │
├─────┼───────────┼───────────┼───────────┤
│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第442號               │第442號               │3946號                │
│案號      │                      │                      │                      │
├─┬───┼───────────┼───────────┼───────────┤
│最│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11號    │102年度訴字第211號    │102年度易字第322號    │
│實├───┼───────────┼───────────┼───────────┤
│審│判決日│102年12月3日          │102年12月3日          │102年11月29日         │
│  │期    │                      │                      │                      │
├─┼───┼───────────┼───────────┼───────────┤
│確│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11號    │102年度訴字第211號    │102年度易字第322號    │
│決├───┼───────────┼───────────┼───────────┤
│  │判決確│102年12月23日         │102年12月23日         │102年12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否                    │是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82號                  │83號                  │26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