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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世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 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賴世偉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2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號、103 年度易字第17號判決附卷可稽。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緯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9月24日22時許     │  102年10月11日19時許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 │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584號                   │670號、102年度偵字第4629│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9號    │   103年度易字第17號    │
│      ├────┼────────────┼────────────┤
│      │判決日期│      103年1月27日      │      103年1月27日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9號    │   103年度易字第17號    │
│      ├────┼────────────┼────────────┤
│      │判    決│      103年2月19日      │      103年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60│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92│
│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