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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顏維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健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健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健祥因犯妨害秘密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340號、95年度臺非字第32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妨害秘密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花交簡字第386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73號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除應更正如附表所示外,洵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上開被告前案記錄表所載,雖已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依前揭說明,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公共危險            │妨害秘密            │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13日        │103年3月15日至103年 │                    │
│                │                    │4月3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3188號            │第1094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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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花交簡字第386│104年度花簡字第173號│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3年8月26日        │104年6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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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花交簡字第386│104年度花簡字第173號│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3年9月15日        │104年6月29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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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檢署103年度執 │花蓮地檢署104年度執 │                    │
│備            註│字第2393號          │字第1669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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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