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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世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 364號、104年度執字第165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吳世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 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吳世中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35號、104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足參。又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 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緯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103年11月18日晚上10 │104年1月28日上午11時│104年1月28日上午11時│
│ 犯  罪  日  期 │時2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
│                │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溯96小時內之某時    │溯2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號            │字第149號           │字第149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5號  │ 104年度訴字第65號  │ 104年度訴字第65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4月24日    │   104年04月29日    │   104年04月29日    │
├───┼────┼──────────┼──────────┼──────────┤
│      │        │                    │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35號  │ 104年度訴字第65號  │ 104年度訴字第65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4年05月18日    │   104年05月18日    │   104年05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4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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