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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秀毅

上列被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內關於「104年5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5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復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原審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裁定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經核閱本院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348號判決內容,足見原裁定有顯然之誤繕錯誤,然因此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是揆諸前開解釋意旨,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關於「104年5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5月24日」,方為正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緯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9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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