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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陸怡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金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金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復參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乃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金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09月14日19時、20時許 │104年03月13日晚上6時許    │
├──────┼─────────────┼─────────────┤
│偵查(自訴) │花蓮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524│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60│
│機關年度案號│號                        │號                        │
├───┬──┼─────────────┼─────────────┤
│最  後│法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案號│104年度原花簡字第24號     │104年度原簡字第62號       │
│      ├──┼─────────────┼─────────────┤
│事實審│判決│104 年03 月13日           │104年09月07日             │
│      │日期│                          │                          │
├───┼──┼─────────────┼─────────────┤
│確  定│法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案號│104年度原花簡字第24號     │104年度原簡字第62號       │
│      ├──┼─────────────┼─────────────┤
│      │判決│104年04月13日             │104年09月25日             │
│判  決│確定│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註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69號│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506 │
│            │(104執緝302現於花蓮監獄執│號                        │
│            │行中)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1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