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5 分鐘讀完全文 11,7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李欣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清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清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彭清賢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再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6、7、10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其餘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並經其簽名捺印,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 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10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1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3年6月為重,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欣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彭清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10.23           │102.10.23           │102.09.11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3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號            │字第19號            │字第552號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51號   │103年度訴字第51號   │102年度訴字第263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3.17           │103.03.17           │103.03.18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51號   │103年度訴字第51號   │102年度訴字第263號  │
│      ├────┼──────────┼──────────┼──────────┤
│判  決│判    決│103.04.07           │103.04.07           │103.04.14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1026號            │第1027號            │第1074號            │
│                ├──────────┴──────────┴──────────┤
│                │編號1至10之罪曾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
┌────────┬──────────┬──────────┬──────────┐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09.11           │102.08.07           │103.02.18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52號           │第3464號            │第1253號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63號  │102年度易字第333號  │103年度花簡字第14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03.18           │103.04.02           │103.05.13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63號  │102年度易字第333號  │103年度花簡字第144號│
│      ├────┼──────────┼──────────┼──────────┤
│判  決│判    決│103.04.14           │103.05.05           │103.06.03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1075號            │第1216號            │第1560號            │
│                ├──────────┴──────────┴──────────┤
│                │編號1至10之罪曾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
┌────────┬──────────┬──────────┬──────────┐
│ 編          號 │         7          │         8          │          9         │
├────────┼──────────┼──────────┼──────────┤
│                │                    │                    │                    │
│ 罪          名 │竊盜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11.22           │103年1月間農曆過年某│103.02.18           │
│                │                    │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2899號            │第2201號            │字第106號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3年度玉簡字第43號 │103年度訴字第157號  │103年度訴字第113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7.31           │103.07.31           │103.08.07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3年度玉簡字第43號 │103年度訴字第157號  │103年度訴字第113號  │
│      ├────┼──────────┼──────────┼──────────┤
│判  決│判    決│103.08.25           │103.08.26           │103.09.01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2210號            │第2213號            │第2249號            │
│                ├──────────┴──────────┴──────────┤
│                │編號1至10之罪曾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
┌────────┬──────────┬──────────┬──────────┐
│ 編          號 │        10          │         11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02.18           │102年12月中旬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6號           │字第523號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13號  │104年度訴字第52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08.07           │104.06.18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13號  │104年度訴字第52號   │                    │
│      ├────┼──────────┼──────────┼──────────┤
│判  決│判    決│103.09.01           │104.07.14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第2250號            │第1956號            │                    │
│                ├──────────┼──────────┼──────────┤
│                │編號1至10之罪曾經本 │                    │                    │
│                │院103年度聲字第597號│                    │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                    │                    │
│                │年確定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