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9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秀毅
上列被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內關於「104年5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5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復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原審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裁定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經核閱本院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348號判決內容,足見原裁定有顯然之誤繕錯誤,然因此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是揆諸前開解釋意旨,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關於「104年5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5月24日」,方為正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