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2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顏維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誠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誠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誠毅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又如附表所示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3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見本院卷所附刑事執行意見狀),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公共危險            │竊盜                │竊盜                │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15日       │103年12月18日       │103年12月19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922號            │第994等號           │第994等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2號 │104年度原易字第100號│104年度原易字第100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4年8月12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2號 │104年度原易字第100號│104年度原易字第100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4年9月7日         │104年9月28日        │104年9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
│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 │
│備            註│第2344號            │第2706號            │第270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6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