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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陸怡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
受刑人
林勝雄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勝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林勝雄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此有附表所示案號之刑事判決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且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一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本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情,有執行筆錄及受刑人簽名捺印之刑事執行意見狀1份在卷可稽(見執行卷第8至10頁),揆諸前開刑法第50條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其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勝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01.12                 │104.07.05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37│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570│
│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10號        │104年度訴字第23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08.26                 │104.12.16                 │
├───┼────┼─────────────┼─────────────┤
│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10號        │104年度訴字第230號        │
│判  決├────┼─────────────┼─────────────┤
│      │判    決│104.10.19                 │105.01.06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
├────────┼─────────────┼─────────────┤
│備            註│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716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49號│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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