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5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意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意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意傑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3 號、105年度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各1 份、受刑人李意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