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誠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誠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誠毅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又如附表所示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3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見本院卷所附刑事執行意見狀),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公共危險 │竊盜 │竊盜 │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15日 │103年12月18日 │103年12月19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922號 │第994等號 │第994等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2號 │104年度原易字第100號│104年度原易字第100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4年8月12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2號 │104年度原易字第100號│104年度原易字第100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4年9月7日 │104年9月28日 │104年9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 │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 │ │備 註│第2344號 │第2706號 │第270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