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謝欣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昌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昌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昌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8號、105 年度訴字第146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02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74號判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載部分應更正如附表外,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0之罪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02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3年,抗告經駁回確定。爰依前揭見解,於上開確定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欣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