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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李欣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2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65號、106年度執字第1408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張志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再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 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欣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竊盜                │                │
│                │險罪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7日         │105年5月23日晚間10時│                │
│                │                    │52分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年度速偵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58號          │第2593號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最  後│        │                    │                    │                │
│      ├────┼──────────┼──────────┼────────┤
│      │        │105年度花原交簡字第 │105年度原易字第182號│                │
│事實審│案    號│304號               │                    │                │
│      ├────┼──────────┼──────────┼────────┤
│      │判決日期│105.09.30           │106.01.26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                │
│      │        │                    │                    │                │
│確  定├────┼──────────┼──────────┼────────┤
│      │        │105年度花原交簡字第 │106年度原上易字第11 │                │
│      │案    號│304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10.25           │106.04.28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                │
├────────┼──────────┼──────────┼────────┤
│                │                    │1、花蓮地檢106年度執│                │
│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 │   字第1408號       │                │
│備            註│第2796號            │2、花高分院106年度原│                │
│                │                    │   上易字第11號係程 │                │
│                │                    │   序判決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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