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4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4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國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國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國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許國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