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
- 原告
- 林坤憲
- 被告
- 陳玄少
李子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易字第31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玄少、李子傑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易字第312 號案件審理在案,業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上午10時4 分許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5 月30日宣判,此有107 年5 月18日審判筆錄在卷可佐。原告遲至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7 年5 月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聲請狀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書狀核轉章在卷可查,其係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規定未合,應依法駁回其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刑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