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恒祺謝欣宓何効鋼

原告
林坤憲
被告
陳玄少

      李子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易字第31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玄少、李子傑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易字第312 號案件審理在案,業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上午10時4 分許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5 月30日宣判,此有107 年5 月18日審判筆錄在卷可佐。原告遲至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7 年5 月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聲請狀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書狀核轉章在卷可查,其係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規定未合,應依法駁回其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何効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刑事聲請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