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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字第49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戴韻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49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伃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8日所為107年度花簡字第493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之姓名應更正為「鄭伃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101 年度花交簡字第98號判決之被告即受刑人正確姓名為鄭伃珽,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被告之出生日期固誤植為「鄭伃𤥻」,然因據判決所載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記載,猶足以特定、辨識判決所指對象,上開姓名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為「鄭伃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字第49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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