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謝欣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致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致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致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 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107 年度花簡字第433 號、108 年度簡字第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本院為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除應更正如附表外,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欣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