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黃夢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花原簡字第69號、108年度原簡上字第15 號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罪名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各罪之犯罪時間接近,堪信屬同一毒品成癮所致,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受刑人犯行之總體不法內涵;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且從戒斷毒品成癮性之目的以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應認已足將受刑人與毒品為相當時間之隔絕,或易科相當罰金繳付之沉重負擔,而達戒斷之目的,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夢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3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