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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夢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國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喬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86年台非字第23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業經本院於107 年10月1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9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並於同年10月30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重複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重複聲請同一案件之後案,應不予受理。是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夢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