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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梁昭銘高郁茹林思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王燕衡
選任辯護人
林之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110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燕衡於本件詐騙集團中,僅接觸簡廷宇、劉子豪,未接觸其他犯案車手,其等亦非被告所招募之人,被告並無組合詐騙集團之能力,又被告雖有詐欺前科,然於民國104 年假釋出獄後有正當工作,於本案前無其他犯行,僅因損友誘惑誤入歧途,應無再犯之可能。另被告坦承本件犯行,已有悔悟,其父親罹患癌症,母親身體狀況亦不佳,被告為家中獨子,希望於本案確定前能回家照顧年老父母,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而應適用自由證明;復按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05 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39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於108 年12月13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次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1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44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中高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556 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942 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後,經臺中高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19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被告復於108 年4 月間開始,再度犯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且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擔任指揮車手提領詐騙款項等核心工作,其屢被查獲,仍不思悔改,一犯再犯,顯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虞,是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羈押事由。

(三)又被告對於起訴書所載其於本案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工作為何,於本院第一次準備程序時,似乎仍有所爭執,難認被告全然坦承犯行,而有悔悟之心;況且,縱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亦無從據以認定其已無反覆實施之虞。至被告所陳其雙親身體狀況不佳,需照顧雙親等語,此亦無解於本件羈押事由仍存在之事實。再酌以我國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組織、常業化,屢致廣大民眾受騙,被告本案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罪實具密集侵害民眾財產之高度風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顯不足以防衛社會及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 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 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抗告,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政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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